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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的转让

2017年12月2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背书是股票出让人在股票背面签字盖章的行为,为记名股票转让所必须。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就实现了。但西方国家的公司章程一般都规定,记名股票不得转让于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前一定时间内股票不得转让。
  中国对此在《公司法》第145条中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约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要经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后在股票上及股东名册中都要记载股票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为了方便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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