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文章列表

新股发行改革投资者问答

2018年3月15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为配合新股发行改革,上交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关于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引起投资者广泛关注。上交所相关部门针对投资者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出回应,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措施。  
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与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实施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网上单个申购账户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二、取消了机构投资者同一账户可以多次申购的规定;三、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规账户申购新股;四、限制已参与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
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与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具体做法包括:1、在初步询价阶段,询价对象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同时填写申购数量等信息。2、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即根据询价对象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及相应的申购数量等信息确定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发行价格区间。3、初步询价阶段配售对象报价最终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上的为有效报价,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且申购数量不得少于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总和的一定倍数,也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总量。
二是落实将网上网下参与申购对象分开的要求。各询价对象应向上交所报送各配售对象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交所以询价对象所报送的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对于违规同时参与网下网上申购的配售对象,上交所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问:参与网上申购的数量有何限制?
答:网上申购单位为10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上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问:投资者参与每只股票网上申购时,可以使用该投资者持有的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吗?可以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吗?
答:投资者参与每只股票网上申购时,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次。若投资者使用一个账户多次(包括一处或多处)申购同只股票,第一笔会被确认,其余会被视为无效委托自动撤单。若同一投资者以持有的多个同名同证件号证券账户申购同只股票,日终会确认第一笔申购有效,其余账户的申购均作为无效申购处理。
问:网上申购新股能否撤单?
答:不可以。新股申购委托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单。
问:投资者网上申购新股的资金何时解冻?
答: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公告的发行时间安排,申购日后第三个交易日(t+3日)或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结算参与人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返还的申购余款后,再将款项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何时可以取款,参照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问:配售对象是否只能参与网下发行,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答:不是。对每只新股发行,同一配售对象可以选择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但是,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问: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能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答:不能。新股网下配售对象一般为特殊金融机构或证券产品,其资格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
问: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有无变化?
答: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未变,仍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后上市流通。
问:网下发行询价对象须向上交所报送哪些账户数据?怎样报送?
答:网下发行询价对象须向上交所报送配售对象沪市a股证券账户,包括各配售对象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以及各配售对象已开立的其他所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交所将以网下发行询价对象所报送的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具体报送方式见《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的通知》(上证发字〔2009〕2号,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网下发行电子化专栏查询)。
问:询价对象何时需要向上交所报送该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
答:询价对象应在每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阶段,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上交所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没有关联账号的配售对象无需报备。
问:对未按要求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询价对象有何处罚措施?
答:上交所在初步询价截止后,对配售对象报备账户进行验证。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未及时按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账户的询价对象,如同时参与网下网上申购新股,上交所将提请有权部门暂停或取消该配售对象网下配售资格。
问:新股发行是否需要收取相关费用?
答:发行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上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glls.com/art/view.asp?id=90898270687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2.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适用问题
  •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 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5.新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