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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2018年7月25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行为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虚假出资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出资的处以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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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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