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一、代理债务人申请破产
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根据破产企业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3、协助法院和清算组清理、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帐册等,协助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并协助追讨企业的债权,协助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等;
4、参加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介绍破产企业的有关情况,协助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审查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数额、性质及相关证据等。
二、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企业破产工作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帐册、文件、印章,协助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2、审核登记破产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3、做好破产企业业务的清结工作,决定现存业务的处理方式,并及时予以清结;
4、追收企业的债权,积极追收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必要时提请法院予以追收;
5、处理破产财产;
6、确认撤销权、债权人的别除权、抵销权、以及财产所有人行使的取回权;
7、参与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汇报破产企业的状况及破产清算的有关工作情况;
8、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
9、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10、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