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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流程

2021年10月26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资深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现代社会不管是电视剧的剧情走向还是现实社会中的传言听闻又或者是新闻时事的大肆报道,公司合并收购事件频频发生,并且已经不再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了。那么您对于收购方式之一的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清楚吗要约收购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如果您不是很了解,的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要约收购的定义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增持达到30%时,相关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约;达到30%的事实发生满12个月的,可按本指引规定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免于发出要约。

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以上这些就是为您提供的关于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以及相关程序的资料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约收购是以通知告知被收购的公司,等其确认之后就可以实行收购了。除了要约收购还有协议收购方式。关于要约收购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可以向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流程

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并购协议的谈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双方律师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磋商、反复修改,最后才能定稿。要对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收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3、尽职调查合格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准备工商变更登记的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新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5、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5日内,变更工商登记关于股权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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