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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为三万多元

2016年10月16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新公司法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并没有非凡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答应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从这一规定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实际上可以为人民币3万多元。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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