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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债权人追债

2017年6月21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应在公司解散(终止)的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清算后进行公司注销登记,这既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最后实现债权的方式是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由清算出的公司现有财产按比例获得清偿)。但实践中不按法律要求进行运作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注册公司后向银行贷款或对外进行交易,一旦资金到手或者公司负担巨额债务时,就以不进行年检方式使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股东还将公司资产进行转移,故意隐瞒、销毁相关财务帐册,将转移出来的资产进行私分,或者换个地方换个名称另行注册一个新公司,或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或因各种原因对公司资产的流失听之任之。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了公司法上述强制性规定,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让公司债权人无所适从,面对欠款企业人去楼空的困境,债权人该怎么办?去找谁、告谁,怎么告?
  公司股东故意规避法定清算程序,有意等待吊销营业执照,一方面说明股东是在利用吊销形式,让公司死亡,来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另一方面,也说明股东已接收和占有了原公司财产且大于按照正常运作取得公司财产利益(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也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面对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不应当继续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当使用“揭开公司面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手段,来否认公司人格,直接以未清算的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被告,追及股东,由他们来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相应法律责任(若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形状、刑事责任)。
  一、告谁
  2003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3]2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注销、被撤销或企业自动歇业和视为自动歇业的,应认定该企业法人解散。企业法人解散后至其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前,法院应认定该企业法人为清算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对未经清算的清算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院应追加清算法人为共同被告。”
  因此,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清算法人与该企业清算义务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清算法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清算义务人对清算法人承担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人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三)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四)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者或出资者;(五)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的投资者。
  二、清算法人和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对未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法人提起诉讼,要求清算法人和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法判令清算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判令清算义务人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织,对清算法人进行清算,以清算的财产偿还债务。
  此时,作为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债务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在规定的期间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可以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恶意处分企业法人财产,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在恶意处分财产范围内对清算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或者有关单位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若被注销的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或有关单位对被注销的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 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该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导致该企业法人被注销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在该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范围内就该企业法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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