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7年10月7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info/gongsi/gudongquanyi/
公司法全文/faguizt/21.html
有限责任公司/info/gongsi/youxianzrgs/
股份有限公司 /info/gongsi/gufenyxgs/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公司改制需要通知员工吗 公司改制重组步骤是什么?2.改制成股份制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3.企业资产重组模式分析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怎么办4.什么情况下需要评估国有资产?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5.改制为分公司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