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券发行
文章列表

债券的分类

2017年11月20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
  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分为公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几大类。
  (1)公债券。也称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时发给公债购买人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公债券通常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权债务凭证。我国的金融债券一般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等。
  (3)公司债券。也称企业债券,从规范意义上说,公司债券是指由股份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把公司或企业发行的债券统称为“企业债券”,并且明文规定,发行的主体仅限于我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参见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二)按期限长短分类
  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债券可分短期债券、中期债券、长期债券和永久债券。
  一般的划分标准是: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如美国、英国的国库券,日本的短期国债等;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中期债券,如美国的中期国家债券,日本的中期附息票国&建设工程教育网&债及贴现国债,我国的国库券等;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如美国的长期国家债券、日本的长期附息票国债等。永久债券也称无期债券,指的是不规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清偿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一种债券。通常情况下,永久债券只限于公债。
  (三)按利息支付方式分类
  根据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债券一般可分为附息债券和贴现债券。
  (1)附息债券。指债券券面上附有各种息票的债券。息票上标明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息票一般以6个月为一期。息票到期时,从债券上剪下来凭此领取本期利息。附息债券一般限于中长期债券。
  (2)贴现债券,也称贴水债券。指券面上不附息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贴水率)以低于券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时按券面价值偿还本金的债券。其发行价格与券面价值的差价即为利息。
  (四)按发行方式分类
  根据债券的发行是否采用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1)公募债券。指按法定程序,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募债券的最大特点是募集对象不特定,而是通过证券公司向社会所有投资者募集资金。
  (2)私募债券。指向少数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的最大特点是募集对象特定。流通性较公募债券差,但利率一般要高于公募债券。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大多数是银行或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

  (五)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
  根据有无抵押担保,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和担保债券等。
  (1)信用债券。也称无抵押担保债券。指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而发行,既没有抵押品作担保,也没有担保人的债券。
  (2)抵押债券。指以发行者的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不动产债券,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
  (3)担保债券。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六)按是否记名分类
  根据券面上是否记名,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1)记名债券。指在券面上标明债权人姓名,同时在发行公司的名册上进行债权人登记的债券。记名债券的优点是比较安全,缺点是流动性较差,转让时手续复杂。
  (2)不记名债券。指券面上不标明债权人姓名,发行公司的名册上也不登记姓名的债券。不记名债券的优点是流动性强,转让手续简便,缺点是遗失毁损时,不能挂失和补发,因而安全性较差。
  此外,按收益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分红公司债券、参加公司债券、免税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债券等;按面值币种不同,可分为本币债券和外币债券;按发行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债券。国际债券还可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等。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glls.com/art/view.asp?id=89887249399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报与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债券的偿还方式
  • 2.发行公司债券对于发行人的盈利要求是什么 公司债券属于有价证券吗
  • 3.在发行上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有哪些呢?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有哪些
  • 4.证券公司债券包括什么种类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 5.非交易流通公司法债券转让过户业务的规则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