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资深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1、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2、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
3、帐目记录情况,
4、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
5、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1、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
2、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
3、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
4、办公开支的款项,
5、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6、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
7、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
8、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
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从各国的破产立法实践看,在对破产原因的界定上,主要采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即将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另一种是现金流标准,即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通用的破产原因界定标准,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两类破产原因,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企业法人具备这两种原因的任何一种时,就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