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债务被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应及时清算并还债
2018年7月11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a电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拖欠债务,无法开展运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公司股东赵a、王a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偿还债务,被债权人郑a起诉到法院索讨货款22.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赵a、王a于30日内对a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公司财产支付郑a价款人民币22.8万余元。
郑a原系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曾向a公司供货电器开关等电子产品,尚有货款22.8万余元未收回。因债台高筑,c公司于2006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郑a及公司另一位股东沈某向债权人清偿过公司债务。两股东达成协议,c公司债权、债务均由郑a承担。2006年11月,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公司股东赵a和王a,对公司财产未作清算。
2007年,郑a向法院起诉称,股东赵a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定购了开关等产品,公司按约送货后,赵a却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共拖欠货款22.8万余元未付。为此曾多次向赵a催讨,而每次赵a都表示愿意归还,但都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最后竟然藏匿行踪,最终导致公司流动资金断流而倒闭,还被供货商告上法院承担了败诉后果。2006年9月,为追讨货款找到赵a,得到的回答则是一旦有钱即会还款,赵a还当场亲笔写下了欠条和欠款清单,并在欠条上盖上公司的公章。事后获悉赵a的公司也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郑a提供了c公司另一股东沈某出具的证明,自己有权向赵a主张债权;还提供了王a证明及笔录,证实王a不可能出资及a公司实际系赵a所控制。
法庭上,赵a辨称与郑a不存在买卖关系起诉不当,认为身为a公司股东只应承担公司清理责任,要求驳回郑a的诉请。
法院认为,c公司与a公司买卖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a公司欠付价款事实清楚,应履行付款义务。现c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郑a及沈某身为公司股东是公司清算主体,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鉴于郑a与沈某已协议,该公司债权、债务由郑a承担,郑a以股东的身份主张公司债权,系履行公司清算义务,该起诉符合主体资格,所债权应作为c公司清算后的财产。a公司亦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股东赵a、王a对公司财产负有清算责任,并以清算后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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