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融资上市
文章列表

在什么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应办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宜?

2016年4月28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对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在其申请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证券交易所审查核准后,始得上市。但在上市公司发生某些重大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上市股票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暂停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时,如发现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时,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的行为。对某一证券决定暂停上市的,需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暂停上市的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以恢复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的暂停上市及其恢复上市,均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终止上市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时,发现某一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其上市的行为。终止上市应当予以公告。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glls.com/art/view.asp?id=84891556081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新三板达到上市条件是什么 债权融资和信贷融资的差别在何处
  • 2.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现状是怎样的 公司上市如何进行融资
  • 3.债权融资有哪些主要形式 股票融资穿仓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 4.配股算不算股权融资 小微企业融资费用高的原因是什么
  • 5.上市公司参与创投成趋势,机遇与风险并存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