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工商注册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解散清算
律师文集
工商注册
经典案例
债券发行
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
兼并收购
有限责任
股份公司
改制重组
增资减资
公司法规
公司案例
融资上市
行业动态
文章列表
小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
2016年4月28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小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glls.com/art/view.asp?id=84891556147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
2.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3.最高法统筹企业破产难问题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4.企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失效 清算组工作:询问
5.公司拖欠债务被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应及时清算并还债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907832555
电话:13907832555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Q Q:
联系我们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