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解散清算
文章列表

公司解散程序

2016年7月22日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http://www.wzfxglls.com/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2)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3)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5)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glls.com/art/view.asp?id=85586186265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
  • 2.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 3.最高法统筹企业破产难问题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 4.企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失效 清算组工作:询问
  • 5.公司拖欠债务被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应及时清算并还债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